氧气气瓶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;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,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;不许曝晒、火烤及敲打,以防爆炸。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。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℃,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。
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,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,常用来切割金属。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,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。那么存放、运输氧气、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.
1、氧气瓶保管与存放
(1)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。
(2)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℃,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。
(3)氧气瓶减压阀,压力计、接头与导管等,要涂标记。
2、乙炔:
(1)乙炔瓶的使用现场,存放不得超过5瓶;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,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,应有一面靠外墙。超过20瓶,应设置乙炔瓶库;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,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,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、窗和洞的防火墙,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。
(2)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(m),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。
(3)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、降温等设施,要避免阳光直射,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,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(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)。
(4)乙炔瓶贮存时,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,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。
(5)严禁与氯气瓶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。
(6)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,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“乙炔危险”、“严禁烟火”的标志。
(7)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,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和《乙炔站设计规范》(试行)的有关规定。
法律依据: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建立出入库检查、登记制度,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,做到账目清楚,账物相符;
(二)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,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,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;
(三)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、看护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,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,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,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;
(四)民用爆炸物品丢失、被盗、被抢,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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